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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鼓励轻资产类产业发展扶持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23 作者:- 来源:尤溪县人民政府 510 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尤溪县鼓励轻资产类产业发展扶持措施》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5日 

  尤溪县鼓励轻资产类产业发展扶持措施 

  为加快推进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培育新型经济业态,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资格认定 

  本措施包括从事平台经济、创投基金、软件和信息服务、电子商务、创意设计、文旅康养服务、商贸流通、人力资源服务等轻资产类产业企业,在我县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结算并在我县缴纳税收,年度纳税(仅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平均不低于20万元。同时承诺在尤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 

  二、扶持措施 

  (一)异地乡贤回尤注册企业 

  1.经营贡献分成。按企业年度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对乡贤所在村、乡镇各按15%分成,县财政70%部分统筹用于县发展教育事业。 

  2.办公用房扶持。优先享受尤溪异地商会大厦相关政策。由县轻资产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先行免费提供不超过5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经营期间不得将办公用房转租或改变其用途。 

  (二)异地来尤注册企业 

  1.创新创业奖励。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收贡献程度,按企业年度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前2年各按70%给予奖励,后3年各按40%给予奖励,用于企业创新发展。该企业属乡镇或村单独引进的,每年按企业年度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5%给予奖励;属乡镇和村联合引进的,15%的奖励金由乡镇和村自行协商分配。 

  2.办公用房扶持。经认定,每年度纳税地方留成部分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对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5000元租金补助,连续补助3年;若第1年地方留成部分低于20万元、3年累计高于60万元(含)的,对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一次性给予1.5万元租金补助。 

  (三)住房和生活补助。企业的股东、管理人员年个人所得税缴纳5万元(含)以上的,可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用于住房和生活补助。其中:年个人所得税5万元(含)至10万元(含)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贴;年个人所得税10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60%予以补贴;年个人所得税20万元(不含)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0%予以补贴。 

  三、奖励兑现 

  (一)经营贡献分成。异地乡贤回尤注册企业年度纳税地方留成部分,于年度结算后的次月兑现给乡镇、村。 

  (二)创新创业奖励。企业年度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累计低于50万元的,于年度结算后的次月兑现;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地方留成部分累计每高于50万元的,于次月给予兑现。 

  (三)住房和生活补助。该项奖励于年度汇算后的次月兑现。 

  四、其他事项 

  (一)成立县轻资产类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住建局、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县轻资产产业服务中心,挂靠县商务局,中心人员由县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指定一名业务主办组成,并调剂若干名人员负责承办证照办理、政策兑现等相关事务性工作。领导小组及县轻资产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成员如有工作变动,由继任者自然更替。 

  (二)由县轻资产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牵头签约承租县瑞锦城投公司所属房产,与异地乡贤和异地来尤注册企业共享办公。办公用房装修、租金及中心办公费用等列入县财政预算。 

  (三)对引进的企业同时满足本县其他政策文件(含省、市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四)引进的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依法追回所得奖励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3年,由县轻资产类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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