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行政审批服务授权委托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26
作者:三明市人民政府 来源:三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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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经贸审批〔2011〕2号
三明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制定行政审批服务授权委托书的通知
本委各科室、委直属事业单位,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经委党委研究,现将重新制定的市经贸委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授权委托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授权委托书
一、授权内容、范围
(一)煤矿矿长资格证核发,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立审核,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贴审批,工商领域投资项目核准及登记备案,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初审,省级专项资金初审上报,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及优秀新产品项目推荐上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厂)认定、热电联产机组、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的初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典当行及拍卖企业设立、变更初审,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资格证书和成品油仓储经营设施、零售布点规划确认初审,煤炭经营资格证和生产许可证初审,煤矿(矿井)瓦斯等级及突出煤层鉴定复审,开办煤矿企业初核,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备案,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等39项项目授予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权,并转委内部科室、直属单位办理;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验证项目授予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办理权。
二、授权审核(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政策、法律相关规定;
(二)申报项目材料与一次性告知单内容相符;
(三)申报项目材料缺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做到书面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作退件处理,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被授权人的职责
(一)窗口工作人员应做好本部门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和服务类事项的咨询、解释工作;
(二)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授权内容、范围和条件,按审核审批“六件制”办理规定,认真受理和办理,严格把关,不得越权审批,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三)窗口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对授权审批事项负责;
(四)各单位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全面负责对窗口审批事项进行协调办理和督促,并向单位领导请示汇报工作。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行政事务 授权委托△ 通知
三明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011年12月30日印发